有关工读教育的领导讲话、法规政策摘录
(1)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 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 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增强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激励他们为振兴中华而不懈奋斗。
摘自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要关爱每一名学生,关爱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 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摘自胡锦涛主席2007年8月31日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3)作为青少年教育主体的学校教育, 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主体作用,而工读教育就是基础教育领域内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坚固防线。要加强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办好工读学校。
李岚清同志在参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展览”时的讲话
(4) 由此可以看出工读教育的重要性,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它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自1995年时任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在全国工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经验,团结前进,努力办好工读教育》
(5)加强工读学校建设, 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配合“为了明天工程”的实施,我们将进一步组织力量对现有工读教育状况进行深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研制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工读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强化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实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至少建立一所工读学校的目标。同时,加强对工读学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校内管理,提高工读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还要重点做好有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摘自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2004年11月9日“为了明天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6)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要认真办好。 ……各地应在党委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共青团、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举办一批这样的学校。
摘自1979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
(7)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学生的一种好形式。 办好工读学校,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较为严重的大中城市,要把工读学校办好。
摘自国务院国发[1981]6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8)在城市要继续办好工读学校,并逐步创造条件办成具有中专水平的职业学校,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就业本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选派优秀教师、干部去担负学校的领导和班主任工作。
摘自1985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
(9)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切实抓好。
摘自国办发[1987]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0)各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积极办好工读学校。没有建立工读学校的要尽快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工读学校,提高学生择业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1)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摘自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12)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读教育的有关政策,改革未成年人接受工读教育的决定主体和有关程序,实施“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在每个大中城市建设一所工读学校,把工读学校办成教育、矫治、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中心。
摘自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9日)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摘自《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2006年6月29日修订)
(14)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摘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006年12月29日修订)
(15)对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一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摘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1999年6月颁布)
(16)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摘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1999年6月颁布)
(17)做好品德行为偏常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有力的措施,做好品德行为偏常学生的教育工作,要在学习上、生活上和个性心理修养上指导和关心他们,促进他们不断进步。 进一步改善金殿中学(工读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投入,完善管理体制。
摘自《昆明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
(18)结合昆明实际,要把工读学校办成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必须继续坚持国家明确的“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衔接的新路子,寻求集中教育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新方法,形成依托现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的新模式,创建有利于工读学校学生健康成长的新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公安机关,将定期梳理出的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确需到工读学校就学的中学生送工读学校接受特殊教育,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工读学校要配备与特殊教育相适应的专门安全保卫力量。市公安局和主城四区公安分局都要分别选派优秀民警进驻工读学校,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市司法局要定期组织法律工作者参与工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摘自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办通[2007]32号
(19)加强工读教育。昆明市金殿中学负责对有不良行为,且屡教屡犯、难以教育、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后进学生,进行矫治和教育。昆明市金殿中学对就读的学生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行为习惯培养和心理、行为矫治。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注意教育方法,努力创造有利于就读学生的转化和成长的氛围和环境。
摘自《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后进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昆教德[2004]2号
(20)只有创造一种方法,它既是总的和统一的方法,又是使每一个单独的个人能发挥自己特点并保持自己个性的方法,这样的组织任务才无愧于我们的时代、无愧于我们的革命。
摘自《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上卷,P80,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